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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导向

一、 投资优惠政策

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

企业

适用范围

税率
(优惠前)

优惠条款

内资企业

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(经省级认定)

应纳税所得额在 3万元以下的(含3万元)为18%;3万至10万元的(含10万元)为27%;10万元以上的为33%

减按 15%的税率征收

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(新办)

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

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、信息业、技术服务业的企业

开业之日起,免征两年

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、邮电通讯业的企业

开业之日起,第一年免征,第二年减半征收

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、商业、物资业、对外贸易业、旅游业、仓储业、居民服务业、饮食业、教育文化业、卫生事业的企业

开业之日起,可减征或者免征一年(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)

利用废水、废气、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

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(须经有关部门审核)

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(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)

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(须经有关部门审核)

省科技部门核定的软件开发企业

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(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);登记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,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(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)。

外商投资企业

产品出口企业(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%以上的)

一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 24%征收;外商直接在区内投资举办技术密集、知识密集型项目,或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,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生产性项目,或能源、交通、港口建设项目,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,按15%征收

属生产性企业且生产经营期 10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,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。

享受完“免二减三”后,可减半征收

先进技术企业

享受完“免二减三”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,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

从事农、林、牧业的企业

享受完“免二减三”后,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十年减征 15%至30%

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

减按 15%征收;经营期15年以上的,经税务机关批准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,第一至第五年免征,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。

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,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 5年的

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40%的税款

将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

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

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实际增长 10%(含10%)以上的

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%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

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、场所,或虽设立机构、场所,但所得与其机构、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

20%

其取得来源于经济特区、经济技术开发区、沿海经济开放区的股息、利息、租金、特许使用费,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,都减按 10%征收

 

其它税收优惠政策

税类

适用范围

基本税率
(优惠前)

优惠条款

营业税

对单位或个人(包括外商投资企业、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、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)

3%—5%

从事技术转让、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,免征营业税

持有《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》的科研单位

有偿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,免征营业税

增值税

内资企业

用于科研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;来料加工、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

17%

免征

外商投资企业

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企业加工

凭《来料加工免征证明》免征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及消费税

消费税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

免征消费税

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

出口的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;用出口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、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;未能抵顶完的,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,对未抵顶完成的税额部分予以退还。

土地增值税

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,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%的

增值额的 30—60%

免征

房产税

外商投资企业

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区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

房产原值 70%的 1.2%

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,免征房产税三年

华侨、港澳人士投资在本区的合资、合作、独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

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,免征房产税三年

其它

凡符合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、产品和技术目录》的国内投资项目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,除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免进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

凡符合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的外商投资项目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,除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免进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

城市维护建设税

营业税税额或增值税税额的 7%(外资企业免征)

教育费附加税

营业税税额或增值税税额的 3%(外资企业免征)

堤围防护费

营业收入的 0.13% (外资企业免征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