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|
企业 |
适用范围 |
税率
(优惠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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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惠条款 |
内资企业 |
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(经省级认定) |
应纳税所得额在 3万元以下的(含3万元)为18%;3万至10万元的(含10万元)为27%;10万元以上的为33% |
减按 15%的税率征收 |
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(新办) |
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 |
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、信息业、技术服务业的企业 |
开业之日起,免征两年 |
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、邮电通讯业的企业 |
开业之日起,第一年免征,第二年减半征收 |
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、商业、物资业、对外贸易业、旅游业、仓储业、居民服务业、饮食业、教育文化业、卫生事业的企业 |
开业之日起,可减征或者免征一年(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) |
利用废水、废气、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 |
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(须经有关部门审核) |
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(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) |
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(须经有关部门审核) |
省科技部门核定的软件开发企业 |
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(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);登记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,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(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)。 |
外商投资企业 |
产品出口企业(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%以上的) |
一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 24%征收;外商直接在区内投资举办技术密集、知识密集型项目,或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,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生产性项目,或能源、交通、港口建设项目,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,按15%征收 |
属生产性企业且生产经营期 10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,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。 |
享受完“免二减三”后,可减半征收 |
先进技术企业 |
享受完“免二减三”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,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 |
从事农、林、牧业的企业 |
享受完“免二减三”后,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十年减征 15%至30% |
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 |
减按 15%征收;经营期15年以上的,经税务机关批准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,第一至第五年免征,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。 |
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,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 5年的 |
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40%的税款 |
将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 |
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|
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实际增长 10%(含10%)以上的 |
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%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|
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、场所,或虽设立机构、场所,但所得与其机构、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|
20% |
其取得来源于经济特区、经济技术开发区、沿海经济开放区的股息、利息、租金、特许使用费,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,都减按 10%征收 |
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|
税类 |
适用范围 |
基本税率
(优惠前) |
优惠条款 |
营业税 |
对单位或个人(包括外商投资企业、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、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) |
3%—5% |
从事技术转让、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,免征营业税 |
持有《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》的科研单位 |
有偿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,免征营业税 |
增值税 |
内资企业 |
用于科研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;来料加工、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|
17% |
免征 |
外商投资企业 |
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企业加工 |
凭《来料加工免征证明》免征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及消费税 |
消费税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 |
免征消费税 |
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 |
出口的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;用出口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、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;未能抵顶完的,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,对未抵顶完成的税额部分予以退还。 |
土地增值税 |
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,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%的 |
增值额的 30—60% |
免征 |
房产税 |
外商投资企业 |
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区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 |
房产原值 70%的 1.2% |
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,免征房产税三年 |
华侨、港澳人士投资在本区的合资、合作、独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 |
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,免征房产税三年 |
其它 |
凡符合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、产品和技术目录》的国内投资项目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,除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免进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|
凡符合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的外商投资项目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,除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免进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|
城市维护建设税 |
营业税税额或增值税税额的 7%(外资企业免征) |
教育费附加税 |
营业税税额或增值税税额的 3%(外资企业免征) |
堤围防护费 |
营业收入的 0.13% (外资企业免征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