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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商引资鼓励政策

为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,广开招商引资渠道,促进南海经济持续快速发展,凡国内外企业、社会团体、经济组织、机构和个人为我区引进资金,将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客商引荐到南海区落户,并对其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系、介绍等服务,促成投资项目顺利开展的,经我区有关部门审核确认,将给予相应的奖励。(具体的有关法律条文和操作办法以南府[2003]135号文和南府办[2004]19号文为准)

 

主要引进项目对象为

一、工业项目;

二、商贸流通、酒店、旅游项目;

三、农业开发项目;

四、经认定的其他项目。

 

奖励标准:

一、引进的外资项目,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一定比例在项目建成投产后进行奖励。见下表:

引进投资额(美元)

奖励标准

100万~300万(含100万)

实际到位注册资金×0.4

300万~1000万(含300万)

实际到位注册资金×0.5

1000万以上(含1000万)

实际到位注册资金×0.6

 

引进的外资项目符合国家科技部、商务部公布的《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(2003)》的,奖励标准相应提高。见下表:

引进投资额(美元)

奖励标准

100万~300万(含100万)

实际到位注册资金×0.5

300万~1000万(含300万)

实际到位注册资金×0.6

1000万以上(含1000万)

实际到位注册资金×0.7

 

 

二、引进的内资项目,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比例在项目建成投产后进行奖励。见下表:

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(元)

奖励标准

500万~2000万(含500万)

固定资产投资额×0.3

2000万~6000万(含2000万)

固定资产投资额×0.4

6000万~10000万(含6000万)

固定资产投资额×0.5

10000万以上(含10000万)

固定资产投资额×0.6

 

引进的内资项目符合国家科技部、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的《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》、《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分类及编码目录》,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,或符合国家经贸委、税务总局公布的《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(产品)目录》,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的环保产业项目,奖励标准相应提高。见下表:

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(元)

奖励标准

500万~2000万(含500万)

固定资产投资额×0.4

2000万~6000万(含2000万)

固定资产投资额×0.5

6000万~10000万(含6000万)

固定资产投资额×0.6

10000万以上(含10000万)

固定资产投资额×0.7

 

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企业购地、土建及设备安装、建(构)筑物和生产、检测、试验设备投资。